安全条例
泰国游哪些强制的安全条例?
1. 安全条例
雇主在安全、工作场所环境方面的职责,以及相关的惩罚措施, 由《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法》(2011)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Act B.E. 2554) ("OSHE")规定。
雇主应负责支付遵守 OSHE 所需的所有费用。
1.1 控制、监督和管理职责
为了控制、监督和管理业务,雇主有责任履行以下任务:
(1) 进行危险评估;
(2) 对影响雇员的工作条件的具体影响进行研究;
(3) 编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操作计划和监督计划;
(4) 向总干事或总干事委托的人提交(1) 、(2)和(3)项下的危险评 估、影响研究、操作计划和监督计划的结果。
如果不履行上述职责,雇主可能会被处以 6 个月以下的监禁或 10 万泰铢的罚款。
1.2 消防安全
根据 OSHE 和《消防部条例》(2012 年)(Ministerial Regulation re: Fire Protection (2012)),雇主有义务提供消防系统,其中至少应包 括符合泰国工程协会标准的自动或手动警报和疏散信号。
雇用 10 名以上雇员的雇主有义务为其雇员提供火灾逃生和灭 火计划, 以及培训和评估计划。 应提供基本的灭火培训给公司每 个组织下的至少 40%的雇员,而且该培训应由劳工部许可的教员 提供。每年必须为所有员工提供至少一次火灾逃生演习,并由持 证教员进行监督。
1.3 安全设备
雇主有义务向雇员提供个人安全设备, 并监督雇员佩戴这些 安全设备。法律还规定,雇员有义务佩戴这种安全设备。如果雇 员不穿这种设备,雇主可以暂停工作, 直到雇员穿上安全设备。
1.4 安全员 (Safety Officer) 和安全监察官 (Safety Inspector)
雇主需要在进行某些类型活动的工作场所(如加油站、制造 业、仓库、酒店等)提供一名或多名安全员。雇主可以任命一名 或多名雇员作为安全员,监督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问题。 这些安全员应在劳工部注册。
如果雇员发现工作场所存在任何缺陷或损坏,并且无法自行 修复,雇员必须向安全员报告这种缺陷。在收到报告后,安全员 必须及时向雇主报告。
上述安全员是雇员之一,而安全监察官是被任命执行《职业 安全和健康条例》 的劳工官员。安全监察官有权进入工作场所, 检查记录的录像和任何测量设备,并进行调查会议,包括向相关 人员发出传票。
如果出现不安全的工作环境, 安全监察官可以发出停止或暂 停作业的命令。然后,雇主必须在 30 天内纠正上述状况, 而这个 期限可以延长两次,每次 30 天。
1.5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委员会 (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 ment Committee)
颁布 《职业安全和健康条例》后,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委 员会” (“委员会”) 已然成立。 该委员会由劳动部常务秘书和来 自其他部委各相关部门的总干事组成, 如科学部、工业部等。对 于私营单位,委员会还包括七名雇主代表、七名雇员代表和另外 五名有资质的专家。
该委员会有以下五项主要任务:
(1) 向劳动部长提交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政策、工作计 划或措施的建议;
(2) 向劳动部长提交关于发布执行OSHE的部长条例、通知和规则 的建议;
(3) 为政府机构提出有关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意见;
(4) 根据《职业安全和健康法》第12条、第33条第3款和第40条第2 款对上诉进行裁决;
(5) 执行 OSHE 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或由劳动部长指定的任何其他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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