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劳动保护法》在两个独立的章节中为儿童和妇女提供了额外保护,足以体现泰国政府的人文关怀
1. 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劳动保护法》在两个独立的章节中为儿童和妇女提供了额外保护:
1.1 对妇女的保护
自 2008 年修订《劳动保护法》以来, 一般可以雇用妇女在午 夜至早上 6 点之间进行工作,而以前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 以 。然而, 本时间段内的工作要受到负责相关事宜的劳动监察员 的管控。如果本时间段内的工作对她们的健康有任何危害,劳动 局局长有权改变她们的工作时间。
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危险或可能对其健康构成威胁的工作。在采矿作业的领域, 生产或运输危险货物的领域尤其如此。
1.2 对儿童的保护
《劳动保护法》保护儿童和青年,禁止雇用 15 岁以下的儿童。 此外,《劳动保护法》还对禁止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间、加班 和 18 岁以下雇员的工作场所做出了规定。
雇主在雇用未满 18 岁的青少年时应遵循相应流程。例如,在 雇用时或终止雇用时必须通知劳动监察员,并且必须保留该雇用 记录。 工作 4 小时后 (而不是成年人的 5 小时) ,必须有连续 1 小时的休息时间。儿童不得在晚上 10 点至早上 6 点之间工作,但 电影或戏剧演员除外, 但必须给予这些儿童适当的休息时间。年 轻工人 (18 岁以下) 不得加班或在节假日工作。
危险的工作(如冶炼、金属压制、化学、强热、强冷、噪音、 振动等) 不得分配给儿童,儿童不得在危险场所(如屠宰场、赌 博场所、娱乐场所等)工作。
其中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法规是关于在工作中允许的承重上 限,由就业部国务卿(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mployment) 公布于 2004 年 4 月,如下表所示。
雇员类型 | 允许携带的 最大重量 |
女孩(15-18 岁) | 20 公斤 |
男孩(15-18 岁) | 25 公斤 |
成年女性 | 25 公斤 |
成年男性 | 55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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