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工作小时,假期和请假
来泰国用人,最头疼的就是泰国的工作小时和休假,这篇文章全给您讲明白
1.工作小时,假期和请假
1.1 工作小时
1.1.1正常工作时间
《劳动保护法》规定了正常的工作时间,一般限制在每 天 8 小时,每周48 小时。
某些类型的工作须遵守关于正常工作时间的额外部级规 定。危险工作和可能对雇员的健康构成威胁的工作的正常工 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 7 小时和每周42 小时。 部级命令中,列出了受此限制的工种清单 (例如,涉及辐射、焊接、危险化 学品、高温或低温的工作)。
超过正常工时的工作时间被视为加班,必须获得相应报 酬。对此,我们在下列“超时加班和公共假期工作”一章中进 行了详细说明。
雇主必须确定和公布正常的工作时间。如果雇佣了 10 名 或更多的雇员,雇主必须准备和公布泰文的书面工作规则 (working rules)。这些工作规则除了必须说明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还必须说明有关加班 (overtime) 、假期 (holidays) 、遣 散费(severancepayment) 和纪律措施(disciplinary measures) 的 规定。 这些工作规则必须在工作场所进行公布/宣布。
1.1.2休息时间
雇主必须在雇员连续工作不超过五小时后提供每天一小 时的休息时间。根据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协议,休息时间可以 在整个工作日内分配,但总时长不得少于一小时。
如果一天中的累计休息时间超过两小时, 则超过两小时 的部分应算入正常工作时间。
如果安排了超过两小时的加班, 雇员有权在加班时间开 始前休息 20 分钟。 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不能被中断的工作,
雇员同意的工作, 以及紧急情况。
1.2 各类假期 (Holidays)
《劳动保护法》规定了三类假期,如下:
1.2.1 每周假日 (Weekly Holidays)
一位雇员有权每周至少享受一次假期,两次周假之间的 间隔时间不应超过 6 天。 自由活动日/每周假期通常定在星 期日。泰国的办公室工作人员通常在周六和周日休息。
如果在酒店、运输业或林业部门工作,或者如果在偏僻 地区工作,或者在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工作,雇主和 雇员可以同意将每周的假期累积起来并一次性使用。但是,
不间断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 周。
1.2.2 公共假日 (Public Holidays)
雇主必须每年给予其雇员至少 13 天的带薪公共假期。如 果公共假日恰逢每周的休息日,则必须将下一个工作日作为 带薪公共假日。这些公共假期必须包括每年的劳动节(5 月 1 日)。其他 12 个假期既可以从泰国政府公布的官方假期列表 中选择(每年最多 20 天),也可以从其他宗教或地方传统假 期中选择。然而,在选择非官方假日的宗教或地方传统假日 时,必须进行额外的审查。 雇主必须提前通知其雇员哪些日 期将被视为公共假日,通常在每一个日历年开始之前进行通 知。
对于第 4 号部长条例中列出的一些特殊类型的工作,雇主 和雇员可以同意在公共假期工作,并以另一天的假期作为补 偿。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酒店、餐厅、医疗、旅游、林 业、偏远地区和运输工作。
1.2.3 年假(一段假期) (AnnualHolidays (Vacations))
为同一雇主工作至少一年后,雇员有权获得最少六天的 带薪年假。实际的休假天数可由双方商定,实践中,年假可 在第一年当中按比例给予雇员。年假的确切日期可以由雇主 事先确定,也可以与雇员共同商定。
综合考虑上述各项,每年最长的工作日期如下:
每年总天数(无闰年) | 365 |
每周假日(每周至少一日) | - 52 |
公共假日 | - 13 |
正常假日(年假) | - 6 |
(理论上)可能的工作天数 | = 294 |
假期薪资
下列情况中,雇员将有权获得等同于正常工作日工资的 报酬:
领取月薪的雇员 | 领取 日薪、时薪或按 件计酬的雇员 | |
每周假日 | 带薪 | 无薪 |
公共假日 | 带薪 | 带薪 |
年假(休假) | 带薪 | 带薪 |
总的来说,那些领取日薪、时薪,或者按件计酬的雇员, 每周假期不工作,就无权领取当日工资。然而,许多公司忘记了这些雇员也有权享受带薪公共假日和年假。相反的是, 那些领取月薪的员工有权在每周假期的工作中获得报酬,但人们习惯于认为这种报酬已经包括在按月正常支付的工资中 (如果他们在每周假期中没有实际工作,则不需要进一步支 付报酬)。
1.3 请假 (Leaves)
在泰国有多种休假类型, 散见于与劳动力有关的各项法律中。 而《劳动保护法》规定了其中主要的六种,详述如下:
1.3.1 病假 (Sick Leave)
雇员如果生病, 可以在该疾病实际持续期内请病假。 一 位雇员每年必须获得至少 30 天的带薪病假。 在实践中, 这 30 天病假只计算在工作日内(不包括每周假日或公共假日)。 如果雇员请三天或以上的的病假,雇主可以要求其提供该疾 病的医疗证明。 但是, 因工伤事故或产假而缺勤的情况不计 入病假。
1.3.2 绝育假 (Sterilisation)
无论男女雇员,均可遵医嘱申请相应期限的绝育假期,这是政府以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通常情况下,这种手 术需要几天时间来恢复, 这种假期必须为带薪假期。
1.3.3 必要的事务(个人事假) (Necessary Business (PersonalLeave) )
雇员有权每年享受至少 3 天的带薪个人事假。
雇主可以在公司的工作规则(working rules)中规定额外的 个人事假。 可以带薪或不带薪,通常是为了雇员的必要事务或目的(例如,近亲的葬礼、结婚仪式、佛教的授戒) 。
1.3.4 服兵役 (Military Service)
在法定服兵役期间, 雇员必须被解除工作职责。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最多 60 天的报酬。
1.3.5 培训 (Training)
此外,雇主必须为雇员的进一步培训提供一些自由活动 日。这尤其适用于由政府(劳动部) 举办或支持的培训,而 且这种培训有助于提高雇员的专业技能,或者适用于社会问 题的培训,或者有助于雇员的个人技能和考试。培训的目的 和时间必须事先确定。 雇员必须至少提前七天详细解释培训 的原因。 雇员必须至少提前七天详细解释培训的原因。
如果雇员已经休过三次培训假,或者在同一日历年内总共 休过 30 天的培训假,那么他/她无权再休培训假。此外,如果 再培训将有损于公司的日常业务运作,则雇主可以拒绝再培 训。
1.3.6 生育 (Maternity)
怀孕的雇员有权享受 98 天的产假(包括孕期检查),其 中 45 天雇主必须支付薪资。这 98 天的产假包括所有正常的每 周假期和公共假期。 此外,怀孕的员工可以要求转到另一种 工作,如果怀孕的雇员能够提供医疗证明,以证明她不能再
从事以前的工作,而且雇主认为这是合理的,那么她可以要 求转到另一种类的工作。
孕妇不得在晚上 10 点至早上 6 点之间工作,不得加班, 不得在公共假日工作,不得在危险环境中工作。 违反这一法律, 即使雇员同意或表示同意这样做,也要受到《劳动保护 法》的处罚。
因怀孕而被解雇是无效的 ,并被视为“不公平终止” (unfair termination)的情形。
1.3.7 为工会活动请假 (Leavesfor UnionActivities)
除了《劳动保护法》中规定的上述假期外,《劳动关系 法》还赋予工会代表休假的权利,以参加劳动争议的谈判、 调解或仲裁,或参加官员举行的会议。本条只适用于那些有 工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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